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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母亲长期虐待亲生女儿被判刑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林 姗)古话说得好,虎毒不食子,但令人唏嘘的是,在福建厦门有一位母亲白某某,长期虐待自己的亲生女儿小丽,孩子饱受身心折磨,她自己也因犯虐待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小丽住所地居委会向法院申请撤销白某某监护人资格。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了白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该居委会为小丽的监护人。

2011年8月,白某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产下小丽,后独自带着小丽生活。在小丽还不满一周岁时,白某某就经常带着她到鼓浪屿等地乞讨。2016年下半年,白某某把家搬至湖里区高林三里一带后,继续强迫小丽外出乞讨,还经常不给小丽吃饭,多次置小丽走失而不顾,甚至殴打小丽,小丽饱受身心折磨。

2019年4月,白某某因涉嫌虐待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9年6月14日,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白某某犯虐待罪并判处拘役五个月,该判决已生效,目前白某某被关押在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据悉,小丽生父不明,无其他成年兄弟姐妹,外祖母已经去世,外祖父患有老年痴呆,生活无法自理,现入托于养老院;目前,小丽由住所地的基层社会组织——金安社区居委会委托厦门市社会福利院照料。

金安社区居委会在了解到小丽的相关情况后,向湖里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白某某监护人资格,并申请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金安社区居委会表示,白某某作为小丽的监护人,长期虐待、殴打小丽,已严重损害小丽的身心健康,且白某某因虐待罪被判处拘役,已无法正常履行监护职责,不适合再担任小丽的监护人。

检察机关认为,因小丽无其他适宜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金安社区居委会作为小丽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具有监护能力和监护资格,指定金安社区居委会作为小丽的监护人,有利于小丽的正常生活、学习,保证其身心健康成长。

白某某亦同意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金安社区居委会作为小丽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白某某作为小丽的监护人,对其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但白某某对小丽实施的虐待罪行已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故白某某不适合再担任小丽的监护人。因小丽无其他适宜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金安社区居委会作为小丽住所地的基层社会组织,具有监护能力及监护资格。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白某某的监护权,指定金安社区居委会作为小丽的监护人。

该案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判决立即生效。

■法官说法■

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申请撤销未成年人亲生母亲监护权的典型案例,也是厦门市受理的首例因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而被法院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本案承办法官陈惠清介绍说。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没有其他监护人,亦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中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有能力、有意愿担任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指定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利于保护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保护其身心健康成长,最大限度保障了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金燕)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林 姗)古话说得好,虎毒不食子,但令人唏嘘的是,在福建厦门有一位母亲白某某,长期虐待自己的亲生女儿小丽,孩子饱受身心折磨,她自己也因犯虐待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小丽住所地居委会向法院申请撤销白某某监护人资格。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了白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该居委会为小丽的监护人。

2011年8月,白某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产下小丽,后独自带着小丽生活。在小丽还不满一周岁时,白某某就经常带着她到鼓浪屿等地乞讨。2016年下半年,白某某把家搬至湖里区高林三里一带后,继续强迫小丽外出乞讨,还经常不给小丽吃饭,多次置小丽走失而不顾,甚至殴打小丽,小丽饱受身心折磨。

2019年4月,白某某因涉嫌虐待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9年6月14日,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白某某犯虐待罪并判处拘役五个月,该判决已生效,目前白某某被关押在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据悉,小丽生父不明,无其他成年兄弟姐妹,外祖母已经去世,外祖父患有老年痴呆,生活无法自理,现入托于养老院;目前,小丽由住所地的基层社会组织——金安社区居委会委托厦门市社会福利院照料。

金安社区居委会在了解到小丽的相关情况后,向湖里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白某某监护人资格,并申请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金安社区居委会表示,白某某作为小丽的监护人,长期虐待、殴打小丽,已严重损害小丽的身心健康,且白某某因虐待罪被判处拘役,已无法正常履行监护职责,不适合再担任小丽的监护人。

检察机关认为,因小丽无其他适宜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金安社区居委会作为小丽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具有监护能力和监护资格,指定金安社区居委会作为小丽的监护人,有利于小丽的正常生活、学习,保证其身心健康成长。

白某某亦同意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金安社区居委会作为小丽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白某某作为小丽的监护人,对其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但白某某对小丽实施的虐待罪行已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故白某某不适合再担任小丽的监护人。因小丽无其他适宜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金安社区居委会作为小丽住所地的基层社会组织,具有监护能力及监护资格。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白某某的监护权,指定金安社区居委会作为小丽的监护人。

该案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判决立即生效。

■法官说法■

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申请撤销未成年人亲生母亲监护权的典型案例,也是厦门市受理的首例因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而被法院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本案承办法官陈惠清介绍说。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没有其他监护人,亦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中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有能力、有意愿担任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指定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利于保护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保护其身心健康成长,最大限度保障了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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