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毒品的定义,不同的人出自不同的立场和职业角度,有不同的解释①。从医学的角度看,毒品是一种药品,是用来防病、维护健康、治病或缓解病痛的物质之一。它能够使病人恢复和维护一定程度的生理功能,减缓某些疾病的恶化过程;可以延长生命,或使人安乐死,或起到助产、节育等作用。在这项定义中,毒品等同药品,前提是合理的生产、管理和正确的使用。如果不正确的使用或者滥用,那么,这种可以作为“药品”的物质便失去了医学上的含义和作用,遂被人们认为是“毒品”。从法学的观点来看,毒品被理解为对个人和社会有严重危害的一种特殊物质,是违禁品,是受法律程序严格管理和控制使用的东西。一位名叫莫德尔的西方学者于1967年曾给毒品下过这样的一个定义:毒品是由其化学特性改变现存生物体的结构或功能的任何物质。这项定义的中心是强调它有活跃的化学成分,能影响人类的肉体或精神行为。按照这一定义,不但把非法的物质(如海洛因、大麻等)而且也把酒精、烟草、咖啡、茶叶,甚至食品都看成了毒品,因为每一种物质都包含有活跃的化学成分,而且每一种物质在其使用中都有积极的和消极的后果。这一定义未免有些过于苛刻,“打击面过宽”。但是,它倒告诉了人们一种概念,即对任何一种物质的滥用都会走向反面。
在我国近年来出版的一些有关毒品问题的书刊中,有的学者给毒品下了这样的定义:毒品是以各种方式吸进人体的并且最终能给人带来危害的各种非食物的自然物品或化学合成物品。也有的学者干脆把毒品称之为“国家依法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等。我们同意这样的看法:毒品是一个难以定义的概念。无论从医学角度去认识还是从法学角度去认识,或是从社会学角度去认识,“毒品”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应该说,“毒品”首先是一种“药品”,但有强烈的毒副作用。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由于人们的认识水平和科技发展程度的限制,毒品与药品之间是没有严格界线的。使用适当,毒品就是药品;失控滥用,所谓药品也就是毒品。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给毒品下了这样的定义,即“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个定义语言简洁、通俗,反映了现今社会中人们所理解的“毒品”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