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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别人偷来的核桃“转移”,这样的行为也是犯罪

把别人偷来的核桃“转移”,这样的行为也是犯罪
来源: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19-12-27 

  案件经过

  2019年9月初,李铭(化名)、陈宇(化名)二人两次到平谷区某镇路边一承包地,用钩子将树上的麻核桃盗走,之后存放在张强(化名)家中。

  这之后张强还和李铭一起去偷麻核桃,结果被他人发现,盗窃未果。回到家后,张强怕别人发现自己家中有偷来的麻核桃,同时为了帮助哥们李铭,便为他提供了一间仓库,将麻核桃从自己家转移到仓库中。

  经评估:被盗的229个麻核桃价值9160元人民币。

  案件结果

  2019年11月,经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对张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被盗的麻核桃价值人民币9160元,已达到盗窃罪2000元的追诉标准,李铭、陈宇二人盗窃麻核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麻核桃是盗窃所得,即为犯罪所得,张强在明知麻核桃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仓库予以存放,是一种窝藏、转移行为,因为被窝藏的麻核桃价值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000元的追诉标准,因此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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