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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规定(试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治安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2019年11月4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保安培训许可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实施告知承诺制的精神,结合我省保安服务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申请时,根据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可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由公安机关当场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方式。

  第三条  在本省范围内注册并拟经营保安培训业务的单位申请保安培训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下列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1.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授课场所;

  2.有符合保安职业培训要求的消防、技防等实习操作场所;

  3.有室外训练场地和室内训练馆;

  4.有与培训内容相适应、满足培训要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5.招收住宿学员的,食宿场所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安全等有关规定要求;

  6.保安培训机构在注册地以外设分教学点的,分教学点应符合教学条件要求。

  第五条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机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上述保安培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是指:

  1.保安培训机构章程;

  2.教学管理制度;

  3.教职工管理制度,主要是教师聘用管理规定、教师(班主任)职责及考核管理规定;

  4.学员管理制度,主要是学员守则、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5.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6.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法人资格证明。申请主体为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提供保安服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主体为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应提供办学许可证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来源的有效证明,并载明产权归属,包括:

  1.培训所需场所的平面图;

  2.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是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

  3.提供学员住宿的,应提供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有效证明和安全、消防、卫生等合格证明。

  (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1.法定代表人及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2.师资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由申请人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申请,并提交《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接到申请人保安培训许可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的全部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愿意做出承诺的,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递交承诺书及已有的相关材料,公安机关实施告知承诺审批。

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章的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制作保安培训许可证向申请人发放。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60日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并收齐审批所需的剩余材料。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保安培训许可证,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二条  对于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应当通报当地政府征信部门,纳入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于2019年12月20日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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