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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看守所投诉处理机制2009年云南晋宁“躲猫猫”事件后,看守所被置于大众舆论的镁光灯下。随着媒体的深入报道,看守所中的一系列非正常死亡现象相继浮出水面,“喝开水死”、“做噩梦死”、“利用鞋带上吊死”等等。这些恶性事件充分暴露了当前我国看守所管理中的弊端。如何整治看守所、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共同思索的问题。 长期以来不为外界所知也引不起民众关注的看守所缘何今日能迎来万众瞩目,笔者认为,这一方面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的表现,2004年人权入宪后,我国政府就一直致力于人权保障建设,社会整体的权利意识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加之我国颁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其特别强调了被羁押者的权利保障问题。先进理论指导之下,付诸行动时才更有底气;另一方面,这也是量变引起质变的哲学规律使然。以往看守所貌似很平静,但并不代表其管理没有问题,多种纰漏糅合到一起,最终促使了今日看守所在大众视野中的地位。看守所管理中暴露的诸多问题,我们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引入投诉机制的必要性 笔者看来,在看守所中引入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不失为一种应时之举。设立投诉机制的宗旨是为了在犯罪嫌疑人遭受不合理对待时,能有一套有效的救济路径使其传达的诉求得以妥善解决。同时,完善的投诉机制存在本身就是对实施违法违规的行为主体的一种威慑。因此,探讨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投诉机制问题,无异于另辟蹊径,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乃至抑制侵犯在押人员权益的行为发生。 目前,我国看守所投诉处理规定的运行状况不容乐观,投诉机制并未引起监管人员及在押人员的充分重视,多数人对“投诉”的认识并不很清晰。据笔者了解,不少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投诉率非常低,多数在押人员从来都没投诉过,有的即便投诉,也主要是关于日常生活方面的要求。我国看守所内的“牢头狱霸”及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的现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大肆存在,在整顿力度已然加大的当下也不敢打保票说此类顽疾已经彻底根除。而在押人员利用“投诉”来同这些不合规现象抗衡的例子却很少见。 究其原因,一是在押人员对投诉处理流程知之甚少。这不足为奇,不光是在押人员,即便是监管人员、驻所检察官,他们对投诉相关程序了解得也不多。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缺乏完备的投诉机制的规制,已有的规定也很宽泛,没有细致的处理流程,适用性及操作性都很差;二是多数在押人员不敢投诉。不管是驻所检察官,还是设置的投诉箱,都在看守所内,对于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员来说,他们并不知道外界到底是怎样的,投诉后又将会如何运作,会不会使自己的处境更为不利。如果说投诉并不会给其带来利益,那么与其冒险通过投诉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还不如忍气吞声、缄口不谈,这是多数在押人的思维逻辑。“不敢”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不信任”。没有信任作为基础,在押人员又如何敢将自身受到的不合理对待讲给在他们看来都是官方的机构或人员。 完善投诉机制配套措施 因此,我们要想利用“投诉”这条渠道来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看守所投诉处理的程序性机制就必须予以明晰,使其能切实地发挥效用。所以,首先要明确“投诉”的内涵。笔者认为,投诉,即当在押人员对其生活处遇、人身权利、诉讼权利享有方面有不满时向有权者提出,以寻求解决的一种救济方式。 此外,投诉受理机关的设置尤其要慎重,如何使其既不与看守所有任何利益牵扯,又能方便在押人员投诉。由此,才能最大程度地消除犯罪嫌疑人在投诉时的顾虑,保障投诉机制适用的频率及适用的顺畅性。另外,看守所投诉机制的完善还涉及到其他方面,如享有投诉权的主体、投诉的方式(投诉箱的摆放)、投诉的保密性问题、投诉的反馈等等。这些都是需要在设置时予以具体考虑的。 保障人权的宏伟大论要付诸具体的行动来实施,就必然落实为一个又一个细致的工作与布置。正如一位学者所言,法治是具体的,道路是漫长的,我们的责任是任重而道远的。不管怎样,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愿我们能在这条探索的征途上收获累累硕果。 上一篇聘请律师业务指南下一篇东莞公证处的联系电话及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