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 来源:“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作者:李昌明 郭咏倩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原告王大伟(化名)诉被告李小芬(化名)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时,当庭发现案外人王小伟(化名)冒充哥哥王大伟参与庭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因原告王大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同安法院遂当庭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并对参与庭审的王小伟作出训诫处理。
王大伟和王小伟是亲兄弟。王大伟经营一家修车行,2018年李小芬在王大伟的修车行修车后,拖欠修车款1万余元一直未支付。2020年,王大伟讨要修车款未果,于是将李小芬诉上法庭。
同安法院立案受理后,按程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王大伟收到传票后无任何异议。临近开庭时,他恰巧在外地,想着弟弟王小伟和自己长得很像,于是便抱着侥幸心理让弟弟代替自己来开庭。
让弟弟代替自己去开庭后,王大伟松了口气。可是事情真这么简单吗?
开庭时,坐在原告席上的王小伟述称自己就是王大伟,并向法庭出示了王大伟的身份证原件,但在承办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时,被告李小芬对原告身份提出质疑。
承办法官遂要求自称原告的王小伟摘下口罩让被告辨认,并追问其真实身份。在法庭的追问下,王小伟只好承认自己是王大伟的弟弟,因王大伟人在外地无法赶来开庭,就要其代为前来参加诉讼,并称王大伟未向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手续。审理至此,原告王大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庭遂当庭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
对王小伟假冒原告参加诉讼的行为,考虑到其及时承认了自己的身份,尚未对案件审理造成太大影响,遂对其进行了当庭训诫。
法官有话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假冒当事人参与庭审属于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依法可被罚款拘留,若情节严重构成虚假诉讼,则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诉讼当事人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庭,可以通过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到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