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商事一审案件 (一)、当事人起诉应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加盖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名,自然人要由本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名,起诉状要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 2、原告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原告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记录、护照、相关通关证件)复印件一份。 (2)、原告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工商资料查询原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为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还须经公证、认证); (3)、原告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机构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对被告主体身份资料的要求: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担供工商登记查询资料,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被告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详细送达地址。 被告及第三人的身份资料及主体证明资料,原告在立案时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供的,由业务庭要求当事人提供。 4、 如委托他人代为起诉,提交授权委托书。 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为起诉的,授权委托书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外国自然人,或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委托他人代为提起诉讼的,授权委托书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本人在立案人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可不用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托人是律师的,应提供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5、支持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该证据要装订成册,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以便证据交换时使用。 (二)、立案程序 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 ↓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案件, 不符合立案条 七日内发受理通交费通知书 件的,七日内答 及交费通知书 复不予受理 ↓ 原告预交受理费 (无能力交纳的,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申请获本院批准的) ↓ 立案完成
二、行政一审案件 (一)、当事人起诉应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加盖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名,自然人要由本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名,起诉状要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 2、原告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原告为自然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记录、护照、相关通关证件)复印件一份。 (2)、原告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工商资料查询原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为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还须经公证、认证); (3)、原告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机构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如委托他人代为起诉,提交授权委托书。 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为起诉的,授权委托书须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外国自然人,或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委托他人代为提起诉讼的,授权委托书须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本人在立案人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可不用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托人是律师的,应提供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支持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该证据要装订成册,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立案程序 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 ↓ 符合立案条件且材料齐 不符合立案的疑难 全的案件,七日内发受 案件,七日内答复 理通知书及交费通知书 不予受理 ↓ 原告预交受理费 (无能力交纳的,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申请获本院批准的) ↓ 立案完成 三、民商事、行政二审案件 (一)、当事人对本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上诉期内,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本院。 (二)、立案程序: 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经办法官或书记员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 在原审经办法官或书记员处领取《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 ↓ ↓ 7日内到农业银行各网点交纳上诉费 无力预交的,7日内 ↓ 写出缓、减、免交上 凭农业银行的收款凭证到本院审判 诉费申请并提交经济 楼一楼收费室开具诉讼费预收收据 困难的证明(一般) ↓ 由县以上民政部门出 将诉讼费预收收据中的附卷联(红 具),通过原审法院 色)交还原审经办法官或书记员处 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 ↓ 原审法院将卷宗移送本院 四、申请执行案件 (一)、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一审作出后没有上诉的由本院经办业务庭出具,有上诉的,须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印终审法律文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的送达回证; 4、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 5、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执行,提交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涉外或涉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需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二)、立案程序 当事人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材料 ↓ ↓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 不符合立案 全的一般案件,7 条件的,7 天内发受理通知书 日内答复不 及交费通知书 予受理 ↓ ↓ 立案完成 立案完成 五、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调解书、支付令案件。 (一)、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判决书(调解书、支付令、确定证明书)正本或经公证的副本、证明文件; 3、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及证明文件; 4、判决书(调解书、支付令、确定证明书)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5、本院管辖的依据——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管辖; 6、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要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7、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经公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备注:①当事人如属有限公司,第1、6项要经董事会决议;当事人在大陆没有住所的,要经公证; ②要在文书生效后一年内提出;③不收受理费。 (二)、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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