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起诉状(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男,汉族,出生:1979年2月22日,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东莞市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P,住所:东莞市长安镇口路段。电话:186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 401738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3年年初,原告杨与被告东莞市酒店有限公司达成买卖货物(肉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依被告指定时间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菜款”。前期履行期间,被告尚能依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至后期,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拒绝及时支付货款,截至今日,累计拖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401738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支付所欠货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上一篇辩护词(赌博罪)下一篇民事起诉状(民间借贷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