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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女,19年3月2日出生,户籍:黑龙江省。身份证号:。 被告一:伍,女,37岁,19年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现址: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 被告二:张,男,34岁,19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19130.32元。其中:医疗费:6530.32元;2交通费:500元;3、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4、护理费35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6、误工费3000元;7、营养费15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10日17时30分许,在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石锅鱼店因摆位问题发生争议。争议过程中,被告二人将原告打伤。事情发生后,原告到广州开发区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断:1、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脑震荡;3、急性应激反应。医嘱建议:1、出院全休贰周2、不适时随诊,必要时复查头颅CT。住院期间,原告住院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6530.32元。 因此,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如同诉请。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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