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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追缴律师费)民事起诉状(追缴律师费)
原告: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24419200610109595,负责人:,住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62中侨大厦A座25层,电话:13712931166。 被告一:高,女,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蕲春县,身份证号码:42112,电话:13 被告二:姜,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蕲春县,身份证号码:421,电话:13。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1800元; 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7年7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代理费人民币9000元;该费用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支付3000元,剩余款项于甲方收到劳动仲裁裁决后即付清。”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案件业经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望牛墩仲裁庭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现该案已经判决生效且执行完结。甲方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以经济困难为由未能依约支付剩余的律师费。2018年8月30日,甲方为了案件顺利完结,向原告作出书面承诺:“将原委托代理合同的付款方式变更为:被告应支付原告方代理费人民币14800元,扣除之前已经支付的3000元,剩余款项人民币11800元应于被告收到案件相对方执行款后即日付清。”因为被告方作出的承诺,原告才愿意继续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现原告已完全履行完毕委托代理合同,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律师费。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及时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日期:20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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