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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申请书(王某)恢复执行申请书(王某) 申请人一:,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身份证号:。 申请人二:谭,女,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陈某,东莞市千岛海鲜酒家的负责人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执行部门恢复对被执行人陈艳军的强制执行。 2、请求贵院执行部门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强制拘留执行措施并以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事实及理由: 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海鲜酒家因工伤死亡一案,业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人赔偿金人民币伍拾多万元。2015年9月8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东三法常执字第386号之一裁定终止执行存在错误。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将东莞市常平千岛海鲜酒家未经清算注销,后转让给,然后由转让给现在的经营者巴。作为执行机关理应依法制止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案件进入审判期间,被执行人恶意转让财产,工商资料显示被执行人与深圳市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被执行人向出租人深圳市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过押金人民币20万元,押金于租赁合同到期后应返还给被执行人,据此,可看出,被执行人是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的。 郭作为东莞市常平千岛海景酒家场地的出租方,明知酒家的实际控制人存在工伤赔偿纠纷而协助其在工商局签订虚假房屋、场地租赁合同,骗取工商局的变更登记。以上事实,建议法院调取郭及深圳市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流水以证明实际交租人为同一人。 综上,请求贵院依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行为、责令报告财产及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并追究其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权威,特请求贵院对被行人尽快采取强制措施。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张瑞山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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