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代理合同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东莞市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25-26层 电话:(0769)23138999 传真:(0769)23136677
委托代理合同 [ ]广尚律民字( )号
委托人: (甲方)
受委托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乙方)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委托指派 张瑞山 律师(下称“经办律师”)参与上述案件的 ,如该律师不能办理时,乙方须指派其他律师作为代理人。 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 )特别授权:一般诉讼代理并可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 )一般授权 三、代理费及支付办法 (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结合委托办理事宜的具体情况,经协商下列第( )项付费方式: a.甲方应支付乙方代理费人民币 元(大写: );该费用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 b.其他支付方式: 。 (2)上述费用可汇入乙方帐户,交纳现金的须亲自到乙方财务室交纳。前述费用由乙方财务出具正式发票,乙方经办律师个人不得收取任何款项,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乙方帐户名称: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东莞银行中心区东湖支行 帐号: 500113770509016 (3)诉讼费、保全费等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费用及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担保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4)为办理案件需要乙方律师前往东莞市区域外进行工作的,则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约定参与的诉讼程序终结之日止(包括判决、调解、和解、撤诉等)。如甲方继续委托乙方参与案件的上诉、申诉或执行程序,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 五、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充分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努力为甲方寻找最佳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最大限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为甲方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时向甲方知会委托事务的进展或接受甲方的必要询问。 六、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或提供不实证据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法所收费用不予退回。如因此而导致乙方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七、乙方无故终止代理,代理费全部返还;甲方无故终止委托时,乙方所收取的费用不予退回,甲方按本合同应付未付的费用,甲方仍须全额支付。 八、甲方如未按本条约定的期限、金额支付费用,乙方律师有权中止或终止工作,由此对案件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并有权依本合同的约定追索律师费。 九、代理期间,如甲方对经办律师的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有意见,则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主任或行政主管反映。 十、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名、盖章即生效,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另行订立书面协议。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 方: 乙 方: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23138999 传 真:23136677 经办律师: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1、如您对经办律师的法律服务有任何的不满意,欢迎拨打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服务监督投诉电话:0769-23136001。为方便法律服务质量监督,请留下您的联系电话并认真填写《案件质量反馈表》寄回本所。 2、请您于签订本合同前认真阅读《委托人须知》,或向经办律师详细询问相关诉讼风险事宜。 上一篇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采信、排除与补正下一篇授权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