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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言辞前后矛盾虚假陈述被罚款三千庭审中言辞前后矛盾虚假陈述被罚款三千 来源: 法制日报 2019-11-25 09:59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 法制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雷晓霁 何双齐 近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并伪造变造证据,最终被判罚款,为不诚实守信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5月28日,白某将姜某告上法庭,要求姜某偿还借款以及利息8万余元。法庭上,姜某表示之前已将债务全部还清。随后,白某出示了一张《借条》的复印件,称借条原件已丢失,但姜某对于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在第二次开庭之前,承办法官约原告白某进行了谈话,6月9日,白某称借据的原件在被告姜某处。6月15日第二次庭审中,白某又向法院提交一份部分损坏的借条,并表示第一次开庭时提交的证据是原件还是复印件他本人也不清楚,借据被撕的那部分是还款日期,律师说已经过了担保时间,所以他把这部分撕了,因为借据撕了一部分,所以就不敢向法庭出示。白某在庭审现场前后矛盾的言辞,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承办法官表示:“在5月28日第一次庭审时,白某拿出借据的复印件称原件已丢失,否认了事实的存在。在6月9日的谈话中白某说借据的原件在被告处,6月15日第二次开庭又出示一张还款日期被撕掉的借据,白某又承认了发生的事实。白某第一次庭审以及谈话中的陈述明显属于虚假陈述,并且白某将借据原件的还款日期部分撕毁已经属于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因此,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必须对白某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最终,法院决定,原告白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两次开庭审理中对借据原件的陈述前后矛盾,存在虚假陈述以及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依法对白某进行罚款3000元。 目前,白某已经将该罚款缴纳,并且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同时由于证据的不足,白某也申请了撤诉。 法官庭后表示,在民事诉讼的庭审中,当事人虚假陈述、伪造变造证据,大多数是为了掩盖案件的真相,达到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但是,案件事实的真相需依靠客观真实的证据来还原,法庭上的虚假陈述以及伪造的证据,终究是漏洞百出,甚至还要面临法院采取的司法制裁措施。所以,进入法庭的当事人,在诉讼中都要如实地陈述案件的事实经过,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若在法庭上“扯谎”,轻则训诫、罚款、写悔过书,重则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上一篇徐某冲击法庭被处司法拘留案下一篇东莞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