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张瑞山

    

法律咨询电话:13712931166

         

看守所会见、法庭辩护

律师首页 >> 以案释法 >>刑事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面临哪些处罚?
详细内容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面临哪些处罚?


2020-09-05 19:00:24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本社记者 庄德通 

  卖房索取天价“茶水费”获刑

  很多人认为,只要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给他人“行个方便”,再收点“好处费”没什么大不了。事实上,“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能随意收受贿赂,如果达到一定金额,受贿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案件的10名被告人是某房地产公司10名销售人员,销售房产时,他们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向客户索取额外“茶水费”作为购房条件。

  最终,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6个月至16个月不等,被指控的罪名则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犯“受贿罪”?一旦受贿又将面临哪些处罚?日常生活中这一罪名虽然不常见,但事实上,有很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都因为利用自身职务收受贿赂锒铛入狱。

  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

  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在前述案例中的“茶水费”乱象,在房地产行业屡见不鲜,也屡禁不止,已经有很多房地产企业工作人员因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到法律严惩。

  苏武是厦门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在该公司某楼盘开盘销售前,他利用主管营销部门的职务便利,事先截留部分优质房源,并且伙同该公司多位销售主管、置业顾问等,向购房户索要每套房子人民币1.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优先选房费,并按约定的比例分成。

  同时,苏武还利用其可审批1%团购优惠折扣”权限的职务便利,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以帮助购房户享受“1%团购优惠折扣”为由,伙同多人向购房户索要购房款总价0.5%的费用,并按约定的比例分成。

  经查,他以上述方式参与收受贿赂款人民币74.3011万元,其余人等也收受了不同金额的贿赂。

  案发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苏武等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对于这项罪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而要认定这一罪名,首先,行为人要具有“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身份,刑法中所述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中,不仅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其次,要求数额较大。

  另外,还应根据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方面,首先要求行为人系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也认为,苏武等人利用自身职务,伙同他人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苏武有期徒刑46个月,其余人等也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

  李娜介绍说,判决中的“数额较大”的认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数额较大”的起点为6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00万元以上。

  与职务侵占罪有较大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案件当事人在利用自身职务收受贿赂的同时,也可能会同时犯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等,或者在罪名的认定上,检方和辩方也会有不同的观点。

  2012年至2014年间,杨光在担任重庆某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他人,在公司自主销售的项目中虚设代理商,套取公司代理商佣金,累计达到23万余元。

  在到案后,杨光还主动交代,他曾多次收受另一公司负责人钱某以过节费等方式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0余万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光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则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判决杨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3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李娜解释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虽然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故意犯罪,但是二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首先,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的管理秩序;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其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条件,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回扣、手续费等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者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今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一步调整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配置。

  草案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从之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调整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将“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调整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增加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易运鹏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