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俞文杰 吴江检
2018年4月至9月间,步某术伙同自行离职的王某星等17人(均另案处理),采用伪造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某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印章,虚构离职原因并伪造相关离职证明,使王某星等17名原本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人骗取失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18743元。
此外,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步某术还单独或者伙同孟某(另案处理),采用伪造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的方式,虚构张某戊、吴某、王某戊等20人的离职原因并伪造相关离职证明,骗领失业保险金计人民币119213元,因被该单位员工发现而未得逞。2019年1月,步某术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归案后,被告人步某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追回涉案被骗领的失业金人民币108935.5元。另查明,被告人步某术已退回剩余赃款人民币9807.5元。
2019年7月3日,经吴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步某术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办案检察官表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具备原工作单位或个人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等条件。实践中,凡符合领取条件的,一般的操作程序是由原工作单位开具离职证明交所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本案步某术等人伪造印章联手骗保,这就提醒有关部门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的时候,不能仅凭书面证明即办理相关失业金发放手续,还需要到有关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核实,防止类似骗保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