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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野生动物获利 无良贩卖者被判刑并处罚金


作者:范丹   发布时间:2020-10-21 15:30:23


  从他人手中收购野生动物再进行贩卖赚取差价,殊不知此类交易往往涉及濒危和受保护物种,触碰了违法犯罪的红线。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已缴纳)。

  2016年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吴某多次向村民收购黄麂、果子狸、野猪、平胸龟、食蟹獴、棘胸蛙、银星竹鼠等野生动物,并将收购的野生动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6971元。经陆生野生动物林业技术鉴定,吴某收购、出售的黄麂、果子狸、野猪、平胸龟、食蟹獴、棘胸蛙、银星竹鼠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被告人吴某于2019年5月16日被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预交纳了罚金8000元。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野生动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主动缴纳了罚金,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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