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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所工作人员侵吞公款62万余元获刑四年六个月


作者:杨鑫   发布时间:2020-10-15 13:53:16


被告人出庭受审。

  近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贪污案,被告人王某一审获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县纪委监委等部门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黔东南天柱县某镇财政所工作。期间,王某利用具体从事报账员、会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假平账、截留公款和重复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623978.4元。其中,利用职务之便利,采取虚假平账的方式,侵吞公款21210.4元;采取截留资金的方式,侵吞公款437888元;采取重复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164880元。其中贪污款项涉及扶贫民生资金共计人民币19048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前后,已向相关单位退还涉案款共计人民币33698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平账、截留和重复报账的手段非法侵吞公款人民币623978.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贪污罪,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贪污公款中含有部门扶贫民生资金,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积极退回贪污部分款项,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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