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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10被告人获刑

隆林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10被告人获刑
作者:黄彩玲   发布时间:2020-


庭审现场。
被告人出庭受审。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李某等10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被处十四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1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五万元,并追缴相关被告人所造成国家流失税款,没收相关被告人非法所得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那毕二组组长后,利用其家族势力,与被告人李某、黄某智一起纠集被告人罗某明、黄某、张某先后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挪用资金、容留他人吸毒、帮助伪造证据等不同的犯罪活动。在2003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出于泄私愤、追讨债务、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纠集人员多次实施随意殴打和非法拘禁他人等违法活动,在当地形成恶名。此外,被告人李某还凭借其"名声"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调解员",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李某某、黄某智为首,被告人罗某明、黄某、张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在案件侦查期间,被告人张某、李某富、黄某琨、欧某、覃某师等为帮助黄某智逃避刑事责任,伪造虚假的《土地租赁协议》,向侦查机关作虚假证言,致使被告人逃脱法律的制裁。被告单位百色市右江区百毕砖厂及被告人李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155,500.00元,导致国家税款流失288,875元。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李某、李某某、黄某智、罗某明为首,被告人黄某、张某为积极分子的恶势力成员,自2009年至2017年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其他手段长期在那毕当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有关规定,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构成。被告人张某、李某富、黄某琨、欧某、覃某师等为帮助黄某智逃避刑事责任,伪造虚假的《土地租赁协议》,向侦查机关作虚假证言,致使被告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李某及被告单位百色市右江区百毕砖厂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虚开发票罪。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等被告人判处十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被告人李某、黄某智、李某某、罗某明处十四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处被告单位百色市右江区百毕砖厂罚金50,000元;被告人李某违法填平鱼塘建房出租所得76,800元租金,依法予以没收,其造成国家流失税款26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款项均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及被告单位百色市右江区百毕砖厂造成国家流失税款288,875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黄某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非法所得37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明职务侵占所得532,000元退还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那毕社区居民委员会。

  2020年是决胜扫黑除恶的收官之年,为保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收官,隆林法院将全面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清”行动的部署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扫黑除恶斗争,以“案件开庭审结”为重点,依法从快从严惩处黑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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