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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场打工,大学生同犯开设赌场罪赌场打工,大学生同犯开设赌场罪刚刚大学毕业的王某心怀憧憬来到河南省郑州市找工作,三个月下来,不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生活费也所剩无几,正当王某走投无路时,大学同学孙某将其介绍到自己朋友李某的一家广告公司工作。但李某的广告公司经营状况一般,为了来钱快,李某租用几间房子以开设游戏厅为名,买了十几台游戏机、吃角子机、老虎机等赌博设备,招揽顾客进行赌博。李某见王某老实,比较可靠,就让王某帮他管理游戏厅的生意,每月给其固定工资。 几个月下来,王某看出了游戏厅的端倪,觉得这“生意”来钱快,可以用心经营,于是建议李某再增加几个新“项目”,李某接受王某的建议,当月的“营业额”果然翻了一倍。后来,李某让王某全权负责游戏厅,每月向其交纳一定比例的利润,剩余的利润由王某自己支配。王某一部分用于自己消费,一部分用于赌场的日常经营和维护。 半年后,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李某和王某均被抓获,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王某的父母得知自己的儿子被判刑后,怎么也想不通,儿子作为一名打工者,怎么就触犯了刑法呢?于是其父母来到检察院为儿子申诉,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调阅了相关卷宗、走访了有关证人,认为法院判决无误,遂劝王某息诉。 本案中,法院认定王某构成开设赌场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进行牟利的行为。开设赌场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开设者不直接参与赌博,以收取场地费、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一种是开设者直接参与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机、老虎机或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 王某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在明知李某开设的游戏厅并非真正意义游戏厅,而是赌场的情况下,作为一名雇员在李某经营的赌场内进行一般性服务,领取固定工资,并未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未触犯刑法;而后一阶段王某主动为李某经营的赌场策划赢利项目,并接手管理赌场,每月向李某交纳经营利润,剩余的利润一部分用于自己消费,一部分用于赌场的经营和维护,其行为就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王某由赌场普通雇员成为“开设赌场”的合伙经营人。王某和李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又实施了共同的行为,属于事中共同犯罪,因此王某也应以开设赌场罪被定罪处刑。 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在赌博场所的打工者都构成犯罪,在赌场中端茶倒水、打扫卫生、看守场地的一般打工者不应以赌博共犯论处。如果打工者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而为其组织、策划、指挥聚众赌博、抽取头钿,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而言,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应以共犯处理。 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之一,奉劝打工者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不要被参与经营赌场所带来的利益迷惑,使自己深陷泥潭,触犯法网。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