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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之脱逃罪



【案情】

某地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罪的张某讯问后,宣布对其刑事拘留。考虑到需要押解张某去指认作案现场,公安人员没有立即押解张某去看守所,而是采取给张某上手铐及关锁于讯问室的方式将张某暂时看管在公安局讯问室内。不料,由于讯问室楼上装修震动引起讯问室门锁松动,张某趁机打开门锁脱逃。

【分歧意见】对于张某是否构成脱逃罪,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既不是从羁押场所,又不是在押解途中逃走。张某虽已被公安机关宣布刑事拘留,但尚未被押解,不处在押解途中的状态。而公安机关的讯问室不是看守所的讯问室,不能被视做羁押场所。不符合脱逃罪中“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这一主体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被公安机关宣布刑事拘留后,暂时被控制在公安机关的讯问室内,此时的公安机关讯问室可以被视做看守场所的延伸。而且,张某在公安局讯问室内等待被公安人员押解去看守所的状态亦应当视做处于“押解途中”的状态,属于被依法关押的情形,符合脱逃罪中“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这一主体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构成脱逃罪的关押情形有两种:一是在羁押场所;二是在押解途中。本案例中,张某虽然是在公安机关讯问室内而不是在看守机关的羁押场所内脱逃的,但是,张某在被公安机关宣布刑事拘留后,其人身自由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控制,此时,留置张某的公安机关讯问室应当被视做看守机关羁押场所的延伸,可以被视为司法监管机关羁押场所之一部分。虽然,此时的羁押活动是由公安侦查人员实施的,不是由看守机关人员实施的,但都应当视为司法机关的羁押、监管活动的范畴。脱逃罪的本质特征是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监管、羁押活动,张某在已被宣布刑事拘留后,从公安局讯问室内逃走的行为,无疑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监管、羁押活动,妨害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张某的脱逃行为符合脱逃罪的本质特征。

二、本案例中,张某已被宣布刑事拘留,暂时留置在公安局讯问室内等待公安人员的押解,这种等待被押解的状态是押解途中状态的发端,张某实际上已经处于押解途中的实际状态。事务的开端是事务发展过程的必经阶段,张某在公安局讯问室内等待起解的状态是押解途中的发端,属于“押解途中”的一部分。第一种意见机械地理解了“押解途中”的含义。

三、关押具有空间的属性,又有时间的属性,刑法上所称“关押”的含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自由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控制、剥夺。也就是说,从时间属性上看,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宣布刑事拘留,从宣布时开始,其人身自由就受到依法限制,无论其处在何处于何时等待起解,都已经处于被依法关押的状态;从空间属性上看,公安机关讯问室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被视做羁押场所的延伸。不能人为地缩小“关押”的空间属性和时间属性,否则会对“羁押场所”、“押解途中”两种情形作机械理解,进而得出错误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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