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宋某与陈某是好朋友,有一天两人相约一起去酒店吃饭,消费了5000元。陈某前往酒店前台准备结账的时候,收银员刘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5000元餐费改成了50000元,交给了陈某结账。由于陈某没有仔细看清,便支付了50000元。
【分歧】
综上所述,对于收银员刘某偷偷调整pos机上数额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成立盗窃罪。理由是被害人陈某并不知道自己多余处分的钱款(50000-5000=45000元),行为人刘某拿走这部分财产的,应成立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成立诈骗罪。理由是诈骗罪所要求的“处分意识”不作严格解释,持概括(抽象)的处分意识说(处分意识必要说的缓和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大致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种类,就可以认为有处分意识。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应该按照盗窃罪来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收银员刘某偷偷调整pos机上数额的行为,事先没有和被害人陈某进行过沟通,并且主观上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诈骗罪要求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而“自愿处分”要求被害人对财产有具体的认识,即具体的处分意识说(处分意识必要说的严格论)认为,只有行为人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全部内容(比如种类、数量、质量、价格、外形等等),才能认为具有处分意识。本案中,被害人陈某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交付财产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诈骗罪中对于自愿处分的具体认识。
综上,对刘某偷偷调整pos机上数额的行为,应按盗窃罪来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