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趁人午休时,撬锁潜入了李某家中想要盗取钱物。张某翻箱倒柜时惊醒了正在午睡的李某。由于李某生病在床且胆小,遂不敢阻挠张某的行为,只能躺在床上请求张某不要拿走自己的钱物,但张某仍从柜子中搜出并拿走了现金一万元。
【分歧】
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抢夺罪论处。张某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是抢夺行为,构成抢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盗窃罪论处。张某将拿走现金的行为,不是暴力性抢夺行为,而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判定为盗窃罪更合适。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抢夺罪的成立条件是其行为对物是否有暴力,对人是否有危险性。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排除他人对财务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的关系,盗窃罪的占有手段行为是相对平和的,对人的身体没有危险的。
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和联系,在我国一直是争议很大的,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这一方面,即非法占有。但是两者的犯罪手段却是大相径庭的,盗窃强调的是秘密性,而抢夺强调的是公然抢夺。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罪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从两罪的传统定义的字面意思,完全无法分辨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比如说,“秘密窃取”相当于“趁人不备”;换句话来说,“趁人不备”也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因此,我们不可能从“秘密窃取”与“乘人不备”这两点来分辨盗窃罪与抢夺罪。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抢夺罪中规定了致人伤亡的结果加重犯,但是针对盗窃罪中,我国刑法却没有规定盗窃罪致人伤亡的结果加重犯。由于犯罪分子的盗窃举动根本不会致使伤亡情况,因此,世界上还没有国家的法律规定盗窃致人伤亡罪。而抢夺行为一般都很有可能致人伤亡,如果抢夺行为不会致使伤亡,那么法律就不会规定结果加重犯。在认定抢夺方面,只要判断犯罪分子的行为能够达到能够一般危险的程度,就能够认定为达到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换句话说,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其行为很有可能会造成公私财物的财物或者人身伤亡。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关键是:抢夺行为是具有伤亡可能性的行为,而对于盗窃行为不具有伤亡可能性。
综上所述,想要准确的分辨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差别,是否具有造成伤亡的可能性才是区分两者的重点。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受害人李某并没有紧密占有,也没有采用暴力行为,依然是平和的方式且行为人张某也没有强力夺取,受害人李某也没有受到伤害,即使受害人李某就在现场,但这种较为平和的行为违反了被害人的意志,并取得他人财物,是盗窃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故张某的行为应该确定为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