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学重点学科暨创新工程论坛近日在北京举行。本次论坛以“刑事法治的新课题”为主题,来自全国各地30余所高校、科研院所和实务部门的近百名专家参加,就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疫情防控背景下的刑事治理与刑法适用、网络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犯罪、刑事一体化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理论探讨
(一)关于刑法修订的宏观层面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刑事法治领域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加以研究,司法上积极应对,立法上及时调整。草案对人民群众高度关切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进行了积极回应,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认为,这不仅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保护社会治安的功能,也彰显了我国刑事立法与时俱进的特点。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提出,刑法修正应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避免立法的重刑攀比趋势。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认为,为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刑事立法应当依照行为规范的宗旨立法。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认为,应通过体系性思考对回应性立法形成约束。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陈泽宪研究员指出,要重视程序的力量,发挥程序法在限制犯罪圈扩张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关于具体条文的微观设计
针对草案所涉及的具体条文内容,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姚建龙研究员指出,我国在未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前提下,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降低,是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误读。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指出,证券类犯罪在条文的具体表述上,要注意与证券法之间的联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周振杰教授指出,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秩序或公序良俗,将其放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更为合适。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王志祥教授认为,“三对六种”腐败犯罪分立的依据是行为主体的不同身份,与公有制、非公有制的区分并不搭界,其刑罚配置的轻重差异也并不违反产权平等保护的精神。修正案对现行立法应予以维持。天津大学法学院刘霜教授认为,非法基因编辑行为虽已被纳入刑法的视野,但该罪所保护的法益仍不清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王秀梅教授认为,我国环境领域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不违背刑法谦抑原则,但存在一定的反法治风险,需对其进行反思平衡。
二、疫情防控背景下的刑事治理与刑法适用
(一)疫情防控背景下的刑事治理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我国既有的刑事立法显得捉襟见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石径海教授指出,我国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规范体系存在保护范围单一、体系编排临散、规定设置模糊等问题。基于治理转型需要,相关立法应实现从“管理型”向“治理型”的范式转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敦宁教授强调,我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卫生犯罪存在规制范围过窄、罪过形式模糊、法定刑配置失衡等问题,需对其进行全面的完善。
(二)疫情防控背景下的刑法适用
东南大学法学院欧阳本祺教授指出,网络传言应区分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只有事实陈述才能构成谣言,意见表达无论正确与否,都属言论自由的范畴。谣言的本质在于未经证实性,而不在于虚假性。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姜涛教授认为,涉疫情犯罪除侵犯个罪所保护的法益外,还附带侵害到疫情防控秩序这一新生法益,有必要从严从重进行处理,但适用时要避免刑法的过度干预。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汪恭政博士认为,司法解释性文件对相关犯罪规定的从重处罚,属于酌定的从重处罚。仅在犯罪行为与防控秩序受妨害之间既有时空联系,也有因果关系时才可适用。
三、网络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犯罪
(一)关于网络犯罪
针对网络时代的刑事立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耿佳宁博士对意大利信息犯罪立法进行总结后提出,在支配犯领域,预防刑法可适度介入,但需警惕过度介入可能导致的向义务犯的异化,实体上的理性收缩有赖于一元化的立法。国家检察官学院沈海平教授则认为,中国网络技术应用比意大利发达的多,预防刑法的边界应结合我国的现实需求划定。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应家赟博士指出,域名具有财产和精神创造物的双重属性,既有罪名对其的保护并不周延,有必要增设侵犯域名权罪予以应对。针对毒品犯罪网络化和非法第四方支付等网络犯罪难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胡江副教授和浙江工商大学法学系郑旭江博士均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司法和社会治理等多个层面予以应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蔡桂生副教授却指出,网络语境下的许多新问题,传统刑法理论仍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在解释不足以应对时才涉及立法的问题。
(二)关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犯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王安异教授指出,对网络数据犯罪,可通过参照相关保护规范拓展刑法规制范围,但要遵守缓和的法律保留原则,警惕单纯的司法评价思维和实质判断思维。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彭文华教授认为,神经科学的发展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为人工智能具备意识和道德奠定了基础。在未来权利与责任归属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郭泽强教授认为,应当区分人工智能与低级自动化,并坚持适度积极主义的立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刘宪权教授对此表示认同,并认为刑法立法与理论研究要具备前瞻性,因应时代的发展。
四、刑事一体化问题
(一)刑法与犯罪学、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学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吴宗宪教授指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需要犯罪学的视角。不能在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诱因,在全部犯罪中所占比例尚不清楚的情况下贸然进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张远煌教授指出,刑事立法要合乎客观规律,否则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民营企业缺乏相应的融资渠道,刑法规定再高的法定刑也不能阻止犯罪的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曾文科博士认为,为解决完全监所服刑与假释在防止犯罪人再犯方面的困境,我国有必要引入日本部分缓刑制度,通过强化完全监所服刑与社区矫正的联结,促进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王志远教授认为,法院任务重心设定上的“事实确证偏向”是刑事审判形式化的直接诱因。庭审实质化改革应将法院任务中心转移到“法律评价”上来。
(二)民刑交叉与行刑衔接问题
贵州大学法学院曹波副教授认为,基于部门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交叉特性,民刑交叉或行刑交叉具有必然性。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徐彰副教授指出,股权众筹因业务模式符合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形式要件而容易被认定为犯罪,但该行为并未侵犯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清华大学法学院王钢副教授则指出,从法益保护角度而言,我国非法集资罪侧重于保护金融秩序而非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出罪存在较大难度。东南大学法学院梁云宝副教授认为,“修复生态环境”在刑事裁判中存在着民刑衔接不畅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依赖于其在刑法上的准确定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研究员同意上述观点,并强调,行为人在被判处修复生态环境等恢复性司法措施后,应通过将其作为从轻量刑情节来减轻所判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否则就有法外加重被告人负担的嫌疑。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