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孔某为了非法占有孟某精心饲养的金毛犬,深夜将看守金毛犬的孟某所在房门用锁链拴住(反锁),孟某正在里屋睡觉。在孔某掳走金毛犬的过程中,金毛犬激烈反抗并持续犬吠,孟某由此惊醒,却因房门被锁链锁住而无法出门阻止孔某,只好急忙报警。
【分歧】
本案中,孔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抢劫罪既遂。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和平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进而取得财物。
本案中,应如何给孔某的行为定罪,关键在于孔某的行为方式:若以和平手段,转移占有取得财物,则认定盗窃罪;若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取得财物,则认定抢劫罪。
首先,孔某将孟某的房门用锁链拴住(反锁),为的是防止孟某出来,这种行为属于非法拘禁行为,足以压制对方反抗,属于抢劫罪的强制手段。
其次,在孔某掳走金毛犬的过程中,孟某被惊醒却因无法走出房门而未能阻止孔某,符合抢劫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即对方因无法反抗而被迫放弃财物。
再次,盗窃罪中的和平手段要求不能对人身具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反抗的情形,否则无法评价为和平手段,进而无法定盗窃罪。
综上,笔者认为孔某将孟某反锁,构成抢劫罪,且孟某因无法出门反抗而被迫放弃财物,因此构成抢劫罪既遂。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