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6 16:43: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冰倩
【案情】
陈某在商店购物结算时,假装扫描了店家的收款码,其实扫描的是自己事先准备好的收款码,将付款页面出示给商家,让商家误以为已付款,其实钱款又回到了陈某自己的钱包中。
【分歧】
关于陈某向商家付款时扫自己收款码假装已付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的方法将本来该付给商家的钱款付给了自己,非法转移了本该付给商家的钱款,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方法骗取了本该支付给店主的钱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犯罪分子采取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未发觉的手段、方法,将财物据为己有。而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本案中,行为人陈某采用偷偷扫描自己二维码的方式将本该付给店家的钱款据为己有,被害人并没有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是行为人通过秘密的方式将财产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