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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行使应当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生活安定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鞠劼 沈小会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变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探望方式。 法院查明,2018年11月,王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女王小某由父亲王某抚养,在不影响王小某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母亲刘某每周末可探视王小某两次,节假日可适当延长的滞留式探望方式,除周末和节假日外,刘某还可随时探望王小某。 2019年5月,王某向法院诉称,在执行滞留式探望过程中,刘某对孩子灌输的思想严重影响了孩子的生活学习及身心健康,且刘某对孩子照顾能力不足,导致孩子经常生病。现有的探望方式严重影响了王小某的身心健康,请求判令改变原探望方式为刘某每半年可探望孩子一次,每次不超过半天,且需由王某家人陪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双方应当给孩子营造一个温馨、和睦的氛围。王某、刘某虽协议约定了刘某探望孩子的时间、方式,但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诸多问题,已经给双方和孩子都造成了诸多困扰,且给孩子身心健康带来了不利影响,确有必要进行变更。在父母能够做到且不至于对子女正常生活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探望子女的时间应当尽量避免占用子女的学习时间,探望的方式以对子女生活产生的影响尽量降低为宜。故依法判决刘某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每两周探望王小某一次,每次两天。 法官庭后表示,探望权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父母离婚后,子女也有获得未直接抚养其的父亲或母亲对其探望的权利和情感需求,亦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这不仅是父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但探望权行使应当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生活安定、不影响学习为前提,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依法酌情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 (责任编辑:赵子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