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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跑路”消费者维权无力青岛莱西市的陈女士于2022年10月11日在某大型商场内购买了室内游乐园的“超能玩宝”游乐卡一张,由商场柜台统一收银,并为其出具结算小票,载明:超能玩宝游乐500元10次。购买时商家未向陈女士说明此卡的有效期,游乐卡的卡面亦未标明。之后陈女士带孩子前往该游乐场游玩3次。 2023年1月,当陈女士再次带孩子来此游玩时,被告知游乐场已于2022年12月底撤柜,而此时陈女士的卡中尚有7次游玩(折合人民币350元)未消费。陈女士多次联系商场协商未果,无奈诉至莱西市人民法院。 “这类案件,消费者寻找‘消失’的游乐场十分困难,起诉直接侵权人步履维艰。”莱西市人民法院法官单松源了解到游乐场“跑路”后,商场尚留有游乐场质保金,遂多次组织庭前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引导双方达成调解,最终商场同意将预付款全额退还给消费者。 实际上,对于此类预付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单松源表示,在上述游乐场“卷款跑路”退费维权案件中,虽然游乐卡充值金额不大,但却关系到商家诚信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陈女士购买了游乐卡,并在商场内的游乐场消费使用,其与游乐场建立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在未消费完毕的情况下,游乐场中途撤柜,陈女士选择向出租方即商场主张退还预付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商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向游乐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