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淳于梅姿
岳某在明知自己无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张某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在挪车时因车辆失控撞向路边,孙某在躲避过程中摔倒受伤。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200万元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后因几方协商未果,孙某将岳某、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龙口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张某辩称,车辆与孙某未发生接触,是孙某躲避车辆导致摔伤,孙某自身存在过错。且本次事故中自己不是侵权人,是岳某私自挪动其车辆致孙某受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事故证明及住院病历记载,孙某并未与车辆发生直接接触碰撞,且因驾驶员系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岳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车辆失控撞向路边,原告孙某在躲避失控车辆过程中摔倒受伤,被告岳某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孙某在现场的躲避行为是必要的,也属于普通人面对紧急情况的正常处理,故原告孙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
关于本案中责任承担问题,交强险制度旨在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交强险应当实行无过错赔偿,无证驾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的理由。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作出了明确说明,因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岳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机动车,具有重大过错;被告张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未尽到对肇事车辆的管理义务,具有一定过错,故原告孙某在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由被告岳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