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王莉敏
2022年6月24日,潘某丈夫郑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潘某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某处路口,与纪某驾驶的登记在张某名下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潘某受伤。潘某被送往烟台市蓬莱区某医院治疗,后又转院至烟台另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0357.72元。后经司法鉴定,潘某构成二级伤残。
经交警认定,此次事故郑某承担全部责任,纪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潘某要求事故无责方承担交强险无责险内的赔偿责任。纪某认为其没有事故责任,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不成,潘某遂诉至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蓬莱区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纪某无事故责任,责任认定准确。纪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实际车主为周某,未投保交强险。潘某要求纪某和周某在交强险无责险限额内各自赔偿潘某50%的损失,张某作为登记车主与周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成立,依照民法典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案件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庭后表示,无责赔付中的“事故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当事人不负行政责任并不意味着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纪某、周某虽然自身无责,但是受害方的损害与其驾驶的车辆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根据交强险相关规定,事故车辆无责的,保险公司需要承担“无责赔付”责任,未投保交强险的,要在保险公司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