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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学员撞伤他人 追偿权行使有限度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刘玉翠

某驾校学员徐某在驾校院内使用教练车学习驾驶技术时,因操作不当撞伤刘某、张某。事发时教练王某不在车上,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刘某因伤住院,驾校垫付医疗费32581.21元。

该驾校在某人保公司投保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人保公司向驾校理赔18077.93元。后刘某以某财产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海阳市人民法院,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9937.56元。海阳法院经审理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某101728元。

某财产保险公司理赔后,基于驾校学员无证驾驶主张追偿权,以该驾校为被告诉至海阳法院,要求驾校支付其垫付的保险理赔款101728元。某财产保险公司与驾校达成调解协议,驾校自愿支付给财产保险公司101728元。

随后,该驾校以人保公司为被告诉至海阳法院,要求人保公司履行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的赔付责任,赔付其101728元。

海阳法院认为,驾校学员在驾校封闭环境内学习驾驶技术不同于在普通道路上的无证驾驶,在学员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为无证驾驶。本案中,某财产保险公司作为该驾校名下涉案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单位,在赔偿受侵权方损失后,并不能基于无证驾驶进行追偿。而驾校自愿与财产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仅能约束驾校本身,不能据此为人保公司设定义务。刘某系在驾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驾校为刘某支付了医疗费32581.21元,该笔费用符合责任险条款规定,人保财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扣除已理赔的18077.93元,还应当赔付14503.28元。

最终,海阳法院判令人保财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驾校14503.28元,驳回驾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规集市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老胡点评

近年来,尽管保险领域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因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而产生的矛盾纠纷依然多发频发,有些是因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存在误解,有些则是因为个别当事人明知故犯,意图获得不当保险利益。

因此,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对交强险定损和理赔的条件、时限作出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定,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机动车驾驶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保险权益、解决理赔纠纷,使依法保险、诚信理赔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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