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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敦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头目和骨干自首的通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敦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头目和骨干自首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高发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现就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严厉惩处诈骗犯罪集团头目和骨干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分子及其他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前,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将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其中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将依法从重惩处。 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指证犯罪集团头目和骨干,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请广大人民群众和组织积极举报、控告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规劝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证人,司法机关将依法保护其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证人,或者窝藏、包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2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