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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对于延期审理的规定

时间:2025-01-08     作者:东莞律师张瑞山【转载】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审理案件的延期审理,是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在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如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审理。比如,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总的来说,对于延期审理的情况,我们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如边远地区、重大集团犯罪、流窜作案等案件,还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等情况,也需要延期审理。


以上就是关于延期审理的相关规定和情况,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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