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告知书(利息、迟延履行金等)
风险告知书(利息、迟延履行金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的流程要求,申请执行内容为金额给付的,应明确本金、利息、迟延利息、受理费、保全费等金额,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权利息的,均要求计算至落款之日,且需列明计算标准。
可参考如下格式:
一、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元、受理费*元、保全费*元;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利息*元(按照*标准,由*起算,暂计算至落款之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债权利息*元(按照*标准,由*起算,暂计算至落款之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上费用合计*元。
若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后仍不按照上述要求修改填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人已阅读并接受上述风险告知内容,相关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现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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