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赌博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会见了王,并查阅了相关笔录,通过法庭的审理,现对案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被告此次犯罪是第一次,以前并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被告有正当职业,从事空调安装工作,一直有合法正当收入来源。被告在设立赌场之初,主观上不存在以开设赌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目的,只是想为朋友老乡之间提供场所娱乐,随着参与人员的越来越来多,受到利益驱使,难以把控才改变了设立场所的初衷。赌场设立后,被告没有放弃原有的工作。而赌场的经营时间较短,并不是每天都经营,即使开赌也仅是在晚上红营小时。因此被告不是那种穷凶极恶、顽固的犯罪分子。被告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较轻。

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被告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赌博场所,并未实质参与组织、策划。在赌场经营过程中,主要负责管理场所的是王某,负责带人参赌的是李某。被告除提供场所收取水电费用外,没有过问过赌场的其他事务。

从犯罪情节方面来说,被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也较好,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能够在量刑中考虑。

、被告有年迈的父母亲及一个未成年小孩需要抚养

从社会危害性上来说,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都是赌徒,他们无论输赢的钱,都是法律所不保护的,况且在本案中,开设赌场的时间较短,自开设赌场开始至被公安机关查处仅经营十多天时间,且,进行赌博的次数也较少,危害程度都是很轻的从犯罪数额上来说,被告只是分得了500块钱

鉴于被告在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且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较好,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轻,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因此请求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为目的,及考虑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我们认为从本案被告人触犯的罪名,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改造的难易程度来看,可以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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