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范本)
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
法定代表人,该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院长。
上诉请求:
1、撤销(2015)东一法茶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鉴定费50000元;
2、改判被上诉人向建设局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的备案手续;
3、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29900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审理案件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提供的东莞市住建局业务受理网上回复在举证责任期限屇满后提交的,况且,该回复为复印件,其真实性存颖,一审法院依据该证据作出的判决违法。受理号为“2013014”的网上回复载明办理时限为2013年10月9日,该证据早已客观存在,被上诉人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上诉人对东莞市住建局业务受理网上回复已提出异议,庭审笔录可以证明。据此,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以排除才符合法律规定。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2015年5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合同,上诉人为甲方,被上诉人为乙方,其中合同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内容是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并向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备案;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提交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时,上诉人付清剩余鉴定费用。合同履行中,被上诉人未能如约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手续。
就上诉人提供的东莞市住建局业务受理网上回复内容来看:其中受理号为“201310014”的网上回复载明办理时限为2013年10月9日,现时状态为退回办结,事项名称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营业绩登记、鉴定报告备案(一般工程),工程名称为综合楼(曾用名门市部宿舍),审核不通过的原因为1、鉴定合同未填写完成报告时间,乙方无签约代表签字;2、安全鉴定报告骑缝章未包含所有页面;3、原设计文件复印件封面及原勘察报告复印件封面未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保存情况等。被上诉人提供的鉴定报告存在明显瑕疵,而作为非专业人士是无法觉察到的。被上诉人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上诉人鉴定报告,有存欺诈行为,一审法院却认定被上诉人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完全错误的。
业务办理时限为2013年10月9日,受理号为“20130014”的住建局网上回复载明: 请申办事项单位在3个月内按以上意见补正资料,否则需按新办事项重新提交资料。而被上诉人却是在2015年11月12日才向上诉人发送告知函通知补齐备案所需资料,因而错过了备案的时限。
据此,可以看出:一审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之时间向住建局提交符合备案机关标准的文件进行备案,是造成鉴定报告未能备案的主要原因。而受理号为“201601325”的网上回复载明办理时限为2016年2月5日,其履行期限明显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提醒后才补办的。一审法院只采用对被上诉人有利方面依据,对其存在的严重过错却置之不理,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三、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衣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平、公正。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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