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贾贞妮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4日16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和法官助理二人由原告李某带领,前往被告居住的出租屋送达法律文书。由于被告有事外出,其妻子林某在家,法官及法官助理出示工作证并表明来意,希望林某代为签收送达回证,并说明需要用手机录像留证。签收过程中,林某见到原告李某后情绪激动,对李某进行辱骂并要上前殴打李某,法官当即阻拦,林某将怒气转移到法官身上,掌掴了法官助理,扔掉判决书和法官助理的工作证,并抢走法官的手机将录像删除,法官、法官助理二人上前从林某手中夺回手机,林某拿出一顶摩托车头盔敲击法官助理头部,二人挣脱林某退到楼下,林某跟随到楼下继续对二人进行谩骂,并在法官使用手机向单位汇报情况时,再次冲向前将法官的手机抢走并摔坏。最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林某控制。经鉴定,林某的行为造成法官助理左侧头面部软组织挫伤、法官左手掌指被抓伤,医疗费及财物损失共计1120.81元。
处理结果
2019年4月26日,公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指控林某,经开庭审理后,融水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的亲属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视为其本人赔偿,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林某收到判决书后表示认罪悔罪,不再上诉。
典型意义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其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法官为顺利送达法律文书,由原告带领找到被告住址本无可厚非,但被告妻子心怀怨恨,且明知法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依旧使用暴力、谩骂方式加以妨碍,并故意非法损害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此类案件从表面上看是对法官个人权益的侵犯,实质上是对国家司法权威、公平正义的公然蔑视,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和不良影响,如果法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法律的权威就无从谈起。
近年来,法院依法办案而遭受权益侵害频频发生,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心怀不满,对执行公务法官进行言语辱骂、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人身攻击等,给执行公务法官身心带来极大的压力。然而,因为收集证据难度较大,此类事件往往不了了之。案发当日,法院工作人员及时报警才能有效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这有利于后续案件的及时审理,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