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二审宣判:杨柱等14人涉黑组织终审定罪

标题:广东省高院二审宣判:杨等14人涉黑组织终审定罪


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1月2日对杨柱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作出了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判决彰显了我国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定决心,以及对维护社会稳定、公正司法的高度重视。


此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组织卖淫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等多项罪名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40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3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均被判处财产刑。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明,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3年起,杨等人开始在肇庆市端州区投资成立肇庆车城有限公司。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该公司逐渐成为当地娱乐行业的商业中心,主营酒店、酒吧、桑拿沐足场所等。杨柱利用担任车城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培植自己的势力,安排多名亲信任公司要职,强行把持车城的经营管理。同时,他们招募大批社会人员入职联防大队充当“打手”,逐步形成以杨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这个黑社会组织通过组织卖淫、经营吸毒场所、强行收取商户“保安费”、载客出租车和摩托车的“买位费”等非法手段,攫取了惊人的2.4亿余元的巨额经济利益。他们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审查了一审判决的证据和法律适用,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这一判决再次表明,我国对于黑恶势力的打击将不遗余力,坚决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正司法。


我们期待着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的行动中来,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同时,我们也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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