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一类地区常见侵财犯罪追诉标准
来源:邬权夫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07月10日浏览:18560 次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经济秩序罪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
罪名 | 追诉标准 | 法律依据 | 备注 |
盗窃罪 | 3000元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广东省高院、省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20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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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 |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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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 |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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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 |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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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 |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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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 |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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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追诉标准 | 法律依据 | 备注 |
抢夺罪 | 3000元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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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 |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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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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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追诉标准 | 法律依据 | 备注 |
诈骗罪 | 6000元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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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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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追诉标准 | 法律依据 | 备注 |
敲诈勒索罪 | 4000元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 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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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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